2011年9月11日 星期日

我的性格朋友 - 她是挪威人

有人說,「活著剛好」,是最幸福的」!

可是,我又想,怎樣的才算是「幸福剛好夠」?怎樣才是「活著不多不少」?怎樣才是「活著精彩」? 說說我的挪威美女朋友吧....。

或許你認為,咖啡廳的服務生、或者百貨公司銷售員,會羨慕著坐辦公室的上班族?認為他/她們整天坐在辦公室,聽聽電話、打打電腦、隨便混混就可領薪水?那可不一定!

我有一位挪威朋友,她叫Ellen,她可就不這麼想;去年底,「飛利浦-照明部門」,聘請她去當’客服人員",做了一、二個月,老闆非常賞識她,先是給她加薪,再不時給她獎勵,例如:音樂門票、電影門票、佣金....、上了三個月的班後,她就覺得像過一世紀,需要放放假,所以就向老闆請休到"土耳其"找朋友,躺在Antalya, Turkey 沙攤度假10天;我以為她就會乖乖的做下去....。可她呢?老覺得這種「朝九晚四」的生活實在太不自由了,要負擔的責任也太重了,尤其是我們IWC的許多活動不能參加、死黨的白天聚會她也無法事先安排參加,這對她而言,真是不好玩 。所以呢,這位美女,於今年七月份她毅然決「飛利浦」說拜拜,不惜辭去這份高薪工作, 去百貨公司當銷售人員;現在的她,開心得很。 她說,這樣的生活,真單純,下了班就是真的下班,也勿須擔心客戶還會打電話給她、或者背負一大堆責任!朋友想喝科啡聊是非,都可以隨時找她,上班、下班都可以安排,業績好錢領多一點、業績平平也Ok啦,真是率直!

說到,我這位挪威美女,她的"「配偶」是一位給丹麥人,他們共同生了兩個兒子,為大的已經14歲了;我說「配偶」,而不稱丈夫或老公或同居人,原因是他們其實並沒結婚,而在北歐(丹麥、挪威、瑞典),他們許多人並不結婚,一旦「同居」,無論是異性、同性,都可聲稱配偶為「PARTNER」;而他們也不需要結婚,只要同居超過兩年,就產生法律效益,也就是說可以共享財產或分居後可分一半財產...。挺不錯的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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